對于醫(yī)療器械CE認證組織來說,依據(jù)最新的MDR法規(guī),對單個器械或一批器械重新貼標簽或重新包裝是多數(shù)都回碰到的情況,是否都需要通知制造商和主管當局呢?
對于醫(yī)療器械CE認證組織來說,依據(jù)最新的MDR法規(guī),對單個器械或一批器械重新貼標簽或重新包裝是多數(shù)都回碰到的情況,是否都需要通知制造商和主管當局呢?
每次對單個器械或一批器械重新貼標簽或重新包裝時,是否都需要通知制造商和主管當局?
MDR沒有具體要求,但是認為是只有當器械首次被重新標記和/或重新包裝時,才應向制造商和相關主管當局(打算提供重新包裝或重新標記的器械的成員國)發(fā)出通知。
不必逐個或逐批地重復通知。
醫(yī)療器械CE認證企業(yè)在哪種情況下應該向制造商和主管當局發(fā)出通知?
按照MDR Article 16(4),進行重新貼標或重新包裝活動的制造商和經銷商應至少28天前通知制造商和主管當局有意提供重新貼標或重新包裝的器械。
當出現(xiàn)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時,應通知制造商(非詳盡清單):
- 當計劃在先前未通知的成員國提供器械時;
- 重新貼標簽或重新包裝將應用于先前未通知的器械時;
- 當器械提供的信息將被翻譯成以前未通知的語言
當出現(xiàn)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時,應通知有關主管部門(非詳盡清單):
- 重新貼標簽或重新包裝將應用于先前未通知的器械;
- 器械提供的信息將被翻譯成以前未通知的語言;
- 隨著器械或者外包裝提供的信息將被修改;
- 公告機構頒發(fā)的證書發(fā)生變化時(包括證書更新);
- 更改公告機構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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